
13728687007
13728687007
时间:2025-05-28 09:02:49
深圳侦探调查-深圳严查违规占道施工,坚决说不
部分施工单位
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施工
超许可范围作业以及超期占用等
占挖城市道路现象的问题
这些行为
不仅会破坏道路设施影响市容环境
还可能影响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
今年以来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持续加大执法力度
严查非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
案例一
3月11日,执法支队机动大队的执法人员在进行路政巡查时,对位于龙华区玉龙路北段的一处擅自占用挖掘人行道并设置临时路口的施工场地进行了现场勘查与检验。
经核实,该施工场地已张贴深圳市的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发证单位是深圳市润*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是中*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许可证信息,有效期为2024年9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许可用途是在龙华区玉龙路北段设立一个临时交通路口,服务于北站*工程的核心施工,涉及占用和挖掘的人行道长度为26米,宽度为3.6米。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彭某表示,工程尚未完成,而且他并不知晓是否已经完成了许可延期的相关手续。执法人员利用卷尺进行了测量,结果显示,实际占用的道路长度为16米,宽度为5.8米,其占用区域已经超出了原先许可的范围。
不久之后,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润*有限公司的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和调查深圳公司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迄今为止并未获得新的占用挖掘许可证。
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执法部门认定深圳市润*有限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即未在批准的面积和时限内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有关条款,该局已依法对其进行了立案并予以处罚。
案例二
3月20日,执法支队光明大队对龙华区进行了路政跨区交叉执法。在巡查过程中,当执法人员行至水围教育二路时,发现一处工地用红色水马进行了围合,占据了该路段的人行道。围挡上虽悬挂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但该许可证已经超过了有效期限。此外,施工许可的地点和内容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并不相符。
执法人员随即对施工工地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工程是龙华区的一项社会施工项目,施工单位为深圳市第*有限公司,而建设单位则是龙华区署。现场,执法人员对占用人行道的情况进行了详细勘验。勘验结果显示,该工地占据了水围教育二路人行道,长度达到45米,宽度为2米。在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后,执法人员向相关单位发出了协助调查的通知书。
3月25日,项目负责人杜某前往执法支队光明大队协助进行补充调查。他解释称,由于施工现场面积有限,自今年2月起,临时占用了水围教育二路人行道。预计施工将在五月份结束,但这一占用人行道的施工并未获得相应的道路挖掘占用许可证。
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执法部门认定龙华区相关部门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的违规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有关条款,决定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并予以处罚。
案例三
4月28日,执法支队南山大队的执法人员依据违法线索,对位于港湾大道北边的人行道以及南海大道南边的人行道施工现场进行了细致的检查。
现场勘验结果显示,港湾大道北边的人行道被占用,宽度为0.4米,长度达到61米,总面积为24.4平方米;而南海大道南边的人行道最狭窄处宽度为0.6米,长度为98米,总面积为58.8平方米。这两处占用区域均属于同一工程项目。
现场负责人白某确认了勘验结论,并向执法人员透露:“本项目的名称为太*大厦项目,承建方为深圳市商*有限公司,施工方为广东潮*有限公司。我们公司所建的太*大厦对港湾大道和南海大道的占用并未获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批准。公司已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交了《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但该许可并未涵盖南海大道,港湾大道的许可也仅限于部分区域。此外,该占用挖掘许可已于2025年3月1日届满,后续我们将积极配合处理此事。””
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执法部门认定深圳市商*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单位未依照批准的面积和期限非法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有关条款,该局已依法对其进行了立案并予以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深圳公司调查取证,若获准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或进行挖掘作业,必须严格遵循批准的地点、范围以及时间限制。若需调整占用地点、增加挖掘面积或延长作业时间,务必提前申请并完成相应的变更审批流程。
第四十二条 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或出现以下任一行为深圳婚姻调查的费用,市政工程行政主管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将责成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可对其处以不超过两万元的罚款;若因此造成损失,责任人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城市道路上的各类检查井、箱盖以及相关附属设施,若未能在发现损坏后及时进行修补或修理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若城市道路使用期限届满或道路挖掘作业完成后,未能及时对现场进行清理的;
(四)若城市道路建设中的管线、杆线等配套设施,未依照规定程序完成审批手续;
在城市道路下进行紧急管线抢修时,若未依照规定程序补齐相关审批手续。
(六)若未遵循既定的道路位置、占地规模及使用期限进行占用或挖掘,亦或需调整位置、增加占地范围或延长使用期限,而未在事前完成相关变更审批程序的。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若需占用、挖掘道路或设立临时路口,建设单位需向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申请,两部门将同步处理,并共同出具许可证。至于永久路口的设立,建设单位还需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且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之前,必须获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认可。
SZZA深圳注安提醒
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要时刻牢记路政施工“三要素”
施工前,取得许可合法施工
施工时,做好安全围挡规范施工
施工后,及时恢复做好善后工作
市民若发现违规占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