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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19 12:09:20
深圳私人侦查-结婚登记竟被告重婚?律师详解事实婚姻在法律中的界定与重婚罪判定
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却遭遇“重婚”指控?关于事实婚姻在法律层面上的定义,法律专家指出:这不构成重婚罪。
北青网北青网官方账号2024.11.2517:32
近期,关于同居与事实婚姻法律关系的案件讨论成为热点,其中讨论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终止事实婚姻关系。
1978年,陈某艺经人介绍与苏某某结为连理,依照当地的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在1982年前后陆续迎来了五个孩子的诞生。不过,他们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所以并未在法律层面上成为合法夫妻。1990年,陈某艺一家搬迁至三亚。在此期间,陈某艺常常远离家乡,到了1993年初,他与苏某某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尽管如此,陈某艺依然肩负起了养育五个孩子的重任。
翌年夏日,陈某艺与同村人林某某结缘相爱,两人共筑爱巢,育有一女一子。林某某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对陈某艺体贴入微,还携手共创事业,共同创立了海南XX食品有限公司。在这段日子里,林某某还将陈某艺与前妻苏某某所生的子女视为己出,对他们倾注了无尽的关爱与呵护。随后重婚罪共同财产取证,陈某艺与林某某携手前往海口设立工厂,然而由于个性差异频繁发生争执,结果在2016年两人感情彻底决裂。
2019年12月17日,陈某艺与苟某某正式步入婚姻殿堂。然而,这一举动却激起了苏某某的强烈反感,她于2020年3月向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自诉状,指控陈某艺与苟某某涉嫌重婚。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陈某艺构成重婚罪,但考虑到具体情况,免予刑事处罚;而苟某某则被判定无罪。面对一审判决,陈某艺不服,遂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法院维持了原判。在此期间,苏某某再次启动了离婚诉讼程序,法院决定暂停审理,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进行处理。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的民事判决中确认,陈某艺与苏某某自1978年起便已形成事实婚姻。陈某艺随后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终审裁定驳回了上诉,并维持了原判。除此之外,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亦做出了最终裁决,宣布陈某艺与苟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这起案件的复杂程度远超想象。在陈某艺的婚姻状况上,存在许多法律上的疑问和争论。比如,陈某艺与苏某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在1993年就已结束?如果他们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那么它的效力将持续到何时?此外,如果他们的婚姻关系在1993年就已经终止,那么在此之后陈某艺的财产应当如何进行分割?还有,从1994年开始重婚罪共同财产取证,陈某艺与苏某某之间是否依然保持着事实婚姻关系?以及陈某艺与苟某某的登记结婚是否真的构成重婚罪?
专家分析指出,陈某艺与苏某某的实质性婚姻关系在1993年便已终止,彼时的婚姻并未延续至2019年,因此,1993年之后的财产主要应归属于陈某艺。自1994年2月1日起,陈某艺与苏某某之间的实质性婚姻关系既无法被认定为婚姻,也无法在婚姻法中得到认可。至2019年,陈某艺与苟某某的婚姻登记行为并不构成重婚罪。
北京青年网法治领域的专家、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的张卓然律师指出,此案件涉及了一个典型的法律纠纷焦点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的第七条,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尽管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只要他们已满足婚姻实质条件,便被视为构成事实婚姻,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合法登记的婚姻。然而,在处理解除这类事实婚姻关系的问题上,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给出明确的指导,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不少争议。
面对这一难题,张卓然律师提出,在此种情形下,夫妻二人可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终止婚姻,亦或者先到民政局补办结婚手续,之后再进行离婚登记,这样做可以规避重婚的法律隐患。
张卓然律师同时强调,从常理出发,要求已经感情破裂的男女双方经历繁琐的离婚诉讼程序深圳商业调查公司,或是先补办结婚手续后再行离婚,这不仅违背了人们的情感常理,还可能导致资源的无谓消耗。鉴于此,法律不应当过分严格地规定,那些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必须完成这些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才能与他人形成新的婚姻关系。
北青网法治研究院的研究员,同时也是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的权益合伙人,叶希善先生,他对陈某艺的清白持肯定态度。
苏某某与陈某艺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当认定已经终止。自1994年夏日,陈某艺与林某某开始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林某某对苏某某与陈某艺的子女如同己出,给予悉心照料,这一状况持续了二十余年。由此可以推断,苏某某对陈某艺与林某某的这段关系理应有所了解,尽管他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应当认定苏某某默许了其与陈某艺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在上述条件之下,陈某艺与苟某于2019年登记成婚,依照常理推断,他应当认识到自1993年或1994年起,自己与苏某某之间的实际婚姻关系已经终止,故而在主观上不存在重婚的意图,从这个层面来看,他并不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