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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21 12:10:07
深圳私家侦探推荐-惊现一起离婚案,两人竟双双犯下重婚罪
郭某某与王某某于1998年步入婚姻殿堂,然而婚后性格不合,家庭生活中琐事频发,导致双方争执不断。经过十几年的婚姻生活,他们最终决定结束这段关系。2013年3月,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并一同前往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东山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离婚手续。
不久之后,他们得以办理离婚手续。然而,在郭某某未出席的情况下,东山乡政府却擅自为王某某颁发了离婚证书。紧接着,郭某某和王某某均被判定犯有重婚罪。这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呢?
夫妻分道扬镳
1998年1月4日,郭某某与王某某正式步入婚姻殿堂。然而,婚后他们常因家庭生活中的小事争执不断,矛盾逐渐加深。在婚姻生活中,郭某某孕育了一个儿子。为了这个孩子,郭某某忍受了多年的痛苦,未曾提出离婚。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两人的感情越发疏远。到了2013年3月,他们最终决定分手,并一同前往东山乡政府,提交了离婚登记的申请声明。
提交了离婚申请后,郭某某迟迟未能拿到离婚证书。王某某对儿子漠不关心,拒绝承担抚养责任。在2015年8月4日,郭某某向互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王某某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用。这场诉讼使得郭某某意识到,早在2013年3月22日,即便他本人并未出席,东山乡政府却擅自将两人的离婚证明发放给了王某某,而郭某某的离婚证明则是由王某某代为领取的。
2015年10月26日,郭某某心中怒火中烧,遂将东山乡政府告上了互助县法院。
郭某某提出,东山乡政府作为婚姻登记的官方机构,在未征得其本人同意,且她本人并未亲自出席的情况下重婚罪共同财产取证,擅自向王某某颁发了离婚证书。此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她恳请法院依法作出裁决重婚罪共同财产取证,撤销所颁发的离婚证书。东山乡政府在出庭答辩中指出,2013年3月5日,郭某某与王某某提交了离婚诉求。在接到该申请后,互助县司法局东山司法所对他们的离婚事宜进行了调解。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共识,并在离婚登记声明书上亲笔签名并捺印,这充分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
2015年11月25日,互助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断:内地居民若选择自愿离婚,男女双方需一同前往任一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对应的婚姻登记机构,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王某某单独前往东山乡政府进行离婚登记,同时代为郭某某在审查表上签字。办理证件的工作人员未履行审查职责,向王某某发放了离婚证书,且王某某代郭某某领取了该证书深圳正规找人公司,这一行为违反了办证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互助县法院判定应撤销东山乡政府颁发的离婚证书的行政决定。
女方重婚罪
离婚证被取消之后,他们并未选择继续共同生活。在此期间,郭某某遇到了一位令她心动的男子,名叫刘某某。然而,鉴于她尚未正式获得离婚证,为了与刘某某组建家庭,郭某某决定再次前往东山乡政府进行咨询。
您目前正经历着婚姻解除的过程,根据青海省婚姻登记网上的信息,您的婚姻状况已经标注为离婚。工作人员如此告知郭某某,并且向其出示了相应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格。
郭某某与刘某某不久之后喜结连理,共同踏入了婚姻的殿堂,同时他们也完成了结婚登记的相关程序。
原本以为日子将会如此平淡而幸福地延续,然而,郭某某未曾料到,某日,几人突然闯入了她的住所。
我们是互助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你被指控犯有重婚罪,我们需要向你询问相关情况。
郭某某惊愕不已,取出了东山乡政府当时所出具的凭证。然而,即便如此,这份凭证仍旧未能为郭某某洗脱嫌疑。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郭某某竟然不明所以地越过了法律的红线。
2017年6月20日,互助县人民检察院对郭某某提出重婚罪的指控,并向互助县法院正式提交了公诉状。
2017年8月29日,互助县法院作出裁决,郭某某虽知晓东山乡政府撤销了其离婚证,且与王某某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却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此行为已触犯重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得到法院认可。考虑到郭某某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较轻,法院决定不对其实施刑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郭某某犯重婚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9年12月25日,互助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指出郭某某与刘某某于2017年1月12日登记结婚的行为,经法院认定,属于重婚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男方重婚罪
原本以为该案件已经画上了句号。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在今年3月11日,郭某某又将王某某推上了法庭,提出离婚诉求,并要求获得婚生子王某的抚养权,同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王某年满18岁。此外,还要求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郭某某在法庭上陈述道:“2013年,我曾向东山乡政府提出离婚申请,然而由于诸多因素,我们双方始终未能完成正式的离婚手续,并且自那以后也未再共同生活。正因为此,我甚至被判定犯有重婚罪。然而,在我外出谋生的期间,王某某却与他人结为夫妻,王某某的这一行为同样涉嫌构成重婚罪。”
互助县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向法院提供的结婚证副本上显示,他与他人于2019年5月16日在互助县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这一行为涉嫌构成重婚罪。因此,法院决定暂停案件审理,并将相关犯罪线索转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待刑事程序结束后,法院将恢复对案件的审理工作。
6月20日,互助县公安局对王某某涉嫌重婚罪展开立案调查。至7月30日,该局认定王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随即对其执行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021年9月26日,互助县公安局经过审理,认为王某某涉嫌的重婚罪案件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充分,达到了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遂将此案转交给互助县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10月28日,互助县检察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认定王某某与郭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9年5月16日,王某某在未解除与郭某某的婚姻关系前,与他人登记结婚。证据确凿充分,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考虑到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王某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近日,互助县法院已恢复双方当事人的民事离婚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