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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04 09:11:05
河源正规找人公司-刑事质证的四种方式,你知道是哪四种吗?
控辩针锋相对
证人出庭作证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质证可以有四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对控方全部证据展开审查质证,再审查证据当中存在着的问题,进而寻找能够支撑辩护的证据;
方式的第二种,是面向控方所拥有的证据,去进行搜集,还要去调取能够给辩护予以支持的证据材料,然后借由新证据的形式,来展开质证;
第三种方式是,在庭审里,申请控方证人出庭,使其接受询问,借由庭审交叉询问,进而进一步审查控方证据。
申请辩方证人出庭作证,让其回应证据,给予反驳控方证据之举,以此帮助法庭审查判断证据,进而查明案件事实,最终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这是第四种方式。
审查控方证据
刑事案件里,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在控方那儿,而且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也在控方那儿,控方得去搜集好多的证据,以此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还得证明其罪重罪轻,控方的那些证据材料是刑事诉讼的基础类材料,辩护律师首先要去审查控方所有的证据材料,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控方的证据材料数量众多,虽说以指控作为导向,大部分证据是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不利的,然而其中往往也存在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对于审查控方证据而言,思路有两点,一是质疑对辩护不利的证据,二是寻找对辩护有利的证据。
(一)审查对辩护不利的证据
刑事案件审查质证的主要内容,长期以来是审查质疑对辩护不利的证据 。几乎所有案卷材料都以书面形式呈现 ,辩护律师审查在案证据材料 ,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物证 、书证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等 ,从形式到内容全面审查证据的客观性 、合法性 、关联性 ,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 ,通过口头及书面形式陈述质证意见 。这是最传统 、最基础的审查质证方式 。这种审查质证方式,是辩护律师纵览全案证据内容的基础工作河源侦探收费,这一工作能让辩护律师发现证据问题,它也是辩护律师进一步采取多种方式质证的前提条件,这些方式包括搜集、调取证据,申请证人等相关人员出庭,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辩护律师只有对案卷证据了然于心,才能够知道证据存在的问题,进而才能够进一步思考更多的质证方式。
(二)寻找对辩护有利的证据
案卷材料里,存在一些显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后反复的供述情形,就有部分讯问笔录显示出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情节轻微的状况;又像证人所作出的证言、被害人所进行的陈述呈现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状况等 ,另外,针对证据的不同的解读方式,能够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解读变化成有利于辩护的证据。刑事质证时,辩护律师要拥有在诸多证据里头,找寻对辩护有益证据的本事,在质证看法乃至庭审辩护那儿,把这些证据资料对被告人的有利地方解读出来。
案例:张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本案存在一宗犯罪,此犯罪乃是张某涉嫌抢劫罪,十几年前有一被害人被抢劫,该案件被公安机关侦破,公安机关认定张某为十几年前抢劫案的真凶,张某归案后否认抢劫犯罪河源专业调查公司,被害人当年报案配合调查时,公安机关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表明,被害人明确指认张某是抢劫自己的人,十几年后公安机关抓获张某,追究张某该起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制作了询问笔录,此时被害人再次接受调查,然而这份询问笔录否认了张某是抢劫犯的相关陈述,声称自己不确定是不是就是张某证据的调查取证河源,还表示时隔这么多年已经辨认不出张某了,这份被害人陈述被当作重要的证据材料放入案卷中 。
辩护律师于审查案卷材料之际,发觉了该被害人陈述,以及辩认笔录,此两份证据显著当属对辩护颇具益处的证据,基于此撰写出质证意见,且将其当作辩护张某不构成该抢劫罪的关键依据。
在庭审这个过程当中,当公诉人去出示那宗抢劫罪相应的证据之际,并没有去出示这一份新的被害人陈述询问笔录,仅仅是出示了被害人以前的别的询问笔录,以此来证明张某构成抢劫罪。
辩护律师提出,被害人陈述对认定张某有无实施抢劫行为有关键作用,应当作为本案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辩护律师详细阐释这两份证据的质证意见并宣读其证据内容细节,这两份证据能证明被害人遭受抢劫之事或与被告人张某无关,张某不应承担这宗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控方觉得,要是辩护人觉得有必要,那是能够自行去出示的,现下辩护律师把它给出示出来了,此时公诉人能够发表质证方面的看法,公诉人在审查相关整个的该案全部的各种证据随后之后,对于这份专门被害人的询问这样子形成文字记载笔录的体现出来的真实性是并不怎么认可的,这两份提供提供的证据是案发时间过去了十几年之后再去制作形成的,跟这两份证据相互进行比较来说的话,当年那个时候所做的询问形成的笔录反而是更加具备真实可靠值得相信这样的性质的,那个时候被害人是主动地表达说出了是张某实施的打劫抢夺行为这件事儿,后来呢,被害人没有什么正当的理由缘由,然而却是主动把之前所说的证言给推翻了,这样是并不符合平常所说的道理常理的证据的调查取证河源,这份证据是不应该被采纳相信的,而是应当将要以当年所做的陈述内容作为依据标准的。
公诉人不认可被害人十几年后的询问笔录,但其认为张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然而最终法院不认可公诉人的观点,而是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其觉得十几年前的卷宗资料对于认定张某犯抢劫罪证据不充分,因为被害人后来陈述表示无法确认张某系凶手,所以认定张某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准确识别出,案卷材料里,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或对案卷证据,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读。这即为对控方证据的充分运用。此种质证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更高。质证与辩护的效果,无疑会更好。
提交辩方证据
将“用证据说话”视为比较有效的质证方式,这一点无疑。辩护律师能够针对案卷证据资料,进而寻找新证据予以反驳质证。比如在质证时,向办案机关提供证人证言、审计报告、鉴定意见、文证审查意见等书面证据。证据本身具备客观性,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相对直观,所以,以提交证据的方式进行质证,其效果更为直接、更为理想,句号。
案例:肖某等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办案机关委托评估机构去对涉案的目标公司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展开评估,评估机构出具了两份《评估咨询报告书》,其认为在目标公司进行改制期间,肖某那些人故意把资产压低评估价值,这么一来就采用低价收购的方式,从而侵占了国有资产,两份《评估咨询报告书》,那是认定肖某等人借助低评这种手法来实施贪污行为的重要存在证据,肖某依据这个被指控涉嫌贪污罪以及挪用公款罪。
为对两份《评估咨询报告书》展开有效质证,辩护律师委托国内某知名财经大学的两位教授汪某与文某,针对两份《评估咨询报告书》于评估类型、评估方法、所依材料、所依规范等作审查,两位教授给出《关于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两份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专家论证意见》,结果表明,两份《评估咨询报告书》存有诸多不科学、不规范、不合理之处,无法如实反映目标公司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评估时点的真实资产状况。句号为反驳控方证据,辩护律师极为重视该书面证据,将其作为重要依据,提交给法庭。此案件历经多次审判,辩护工作收获良好效果,最终法院判定肖某不构成贪污罪,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下刑事司法制度里,辩方委托专家针对专业问题给出审查意见,其检索获得文献资料,并且国家拥有各项规章制度,然而这些并不被视作法定证据种类,常常仅能当作辩护意见补充,或者当作参考资料,仅能起到增强辩护意见说服力效果,无法单独成为刑事诉讼证据。关于这些,笔者觉得是证据材料,有证据资格,无论作为证据,还是参考资料,在一定程度上都能帮裁判者查明案件事实、影响其内心确信,辩护律师得提交这些材料。
比如,在林某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件里,辩护律师委托了法学专家,让其对涉案行为是不是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展开论证,法学专家出具了《专家意见书》,表明林某没有传销故意,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针对该《专家意见书》可不可以当作证据去使用,控方跟辩方秉持不一样的意见,法院判定说,被告林某还有他的辩护律师所提供的《专家意见书》是法学专家的看法见解,并非《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里的,也就是说不属于证据的范围,没有证据的效力,不能够当作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虽然《专家意见书》未被当作定案依据,然而对于助力裁判者运用法学理论剖析林某等人行为模式是否契合传销特征,以及林某等人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着重要参考意义。
控方证人出庭
包含被害人、侦查人员、调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证人的控方证人,他们所出具的书面证据材料,支撑了控方的指控内容,属于案卷材料的基本组成部分。法院在审判时,常常会从证据形式合法性去推定证据内容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只要是办案机关依法依规调取的证据,那么该证据便可以被采信。至于证据内容本身,时常会被忽视。最典型的是书面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这两种证据,裁判常常觉得,办案机关按法定程序调取的证人证言都能够被采信,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主体给出的司法鉴定意见都能够被采信,且在判决书中评定“鉴定材料真实、充分,鉴定程序契合法律规定,形式合法,内容客观”。
在我国当下司法实践当中,证人出庭并接受询问的情形相当少,证人借各种理由而拒不出庭,然而其书面证言仍旧能够被采信,如此致使书面证人证言很难获得有效质证。保障证人出庭接受询问的质证方式从而去完善证人出庭制度,要促使证人于法庭上进行作证,进而接受交叉询问,这样方可有效审查证人证言的客观性,以及合法性,还有关联性。
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疑问,其应当积极申请证人出庭,让证人接受询问。辩护律师对证人证言有疑问,其也应当积极申请证人出庭,让证人接受询问。按照2021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第3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并且出庭后拒绝作证,进而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那么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让人值得去反思的是,《刑事诉讼法》针对拒不出庭证人证言不予采纳这一情况,设置了诸多前提条件,首先,是法院同意证人出庭作证,且经过了法院的通知,其次,证人没有正当理由却拒绝出庭,又或者出庭之后拒绝作证,最后,法庭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没办法去确认,只有在同时具备这三个递进的条件之后,证人证言才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法院存在人力资源限制,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证人补偿制度也不完善,证人出庭作证意愿不高,且受裁判卷宗主义观念影响,致使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难以落实。解决证人出庭问题属于系统工程,并非采取某一个措施便能立竿见影。当前认罪认罚制度下的繁简分流为证人出庭制度的普及带来很好的契机。
辩方证人出庭
要有效质证控方证据,辩护律师可申请其他相关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做证人出庭,接受各方询问以助法庭详查案件事实,精准定罪量刑并支持辩护。当然,申请证人出庭前,得审查清出庭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程度及对辩护的作用大小,否则其当庭作出对被告人极为不利的证言,便得不偿失了 。
案例:陈某涉嫌重婚罪案
为了将陈某重婚事实予以证明,自诉人寻募多位证人,向法庭呈交多份证人证言借以表明,陈某在拥有配偶情形下,还对自诉人实施欺骗行为的同时,又与自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所以,自诉人指控陈某构成重婚罪 。
此案件之中的争议关键要点在于,陈某跟自诉人二者之间是不是凭借夫妻的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呢?
被告人陈某为证明和自诉人关系仅是情人并非长期同居更非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及辩护律师向法庭申请妻子出庭作证,申请母亲出庭作证,还申请共同好友出庭作证,在庭审中针对自诉人指控事实逐一辩白,取得很好辩护效果。
其一,陈某的妻子出庭作证,表明她和被告人陈某是夫妻关系,亦是同事关系,两人经自由恋爱后成婚,婚后始终同居生活直至现在,两人一直共同生活,从未有过分居情况,一直是普通夫妻的正常生活状态,一年里除陈某偶尔出差未回家过夜外,其他每晚都会归家,他们还常与邻居、同学、老乡一同吃饭,并且自诉人曾前往陈某家中做客,了解陈某的家庭婚姻关系 。
其二,陈某的母亲出庭做证,表明她跟儿子、儿媳妇一同生活了十几 年,儿子除掉偶尔在外出差没回家,别的时候每天都回家,在逢年过节之际陈某也会带领全家人返回老家,陈某未曾跟其他外人有同居生活 。
有陈某与自诉人共同的朋友出庭作证,说他和陈某、自诉人是很好的朋友关系,陈某和自诉人首次见面认识时,自诉人就知晓陈某的家庭关系及婚姻状况,他是近期才得知陈某和自诉人形成情人关系,据他所知,陈某和自诉人没生活在一起,也没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
三名出庭证人的证言,能使辩方有力证明,被告人陈某与自诉人只是情人关系,两人把这段不道德感情藏得极深,两人没同居生活,更没以夫妻名义一起同居生活河源重婚取证,该证人证言可充分支持被告人陈某不构成重婚罪的辩护意见 。
赖建东律师
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
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研究。
代表作有,《全流程辩护》,《全方位质证》,《刑事控告实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