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律师协会、法易学院
为规范法官、检察官离任后申请律师实习和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深圳市律师协会制定《关于辞职的法官和检察官的执行》。现印发《工作人员从事律师执业若干规定》,请遵照执行。
关于强制离任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法官、检察官离任后申请实习和执业律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实习申请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部印发通知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佐通字[2017]22号等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律师协会所有会员(包括准会员)。
第三条【实习承诺】
离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实习律师执业时,应当如实向市律师协会登记过往执业经历,并签署相关承诺书。隐瞒法官、检察官工作经历的深圳律师,以欺诈手段取得实习登记处理。
第四条【实习违规的认定】
辞职的法官、检察官申请实习律师执业时,应当向市律师协会提供原单位的实习行为不违反有关规定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执业违规认定】
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律师助理、实习生、法律顾问、行政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时,应当审查申请人的工作经历。离任的法官、检察官深圳律师,应当要求其出具原单位的执业不违反有关规定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管理】
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下列规定指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一)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其所办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原用人单位,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辩护的除外。
(二)法官、检察官被撤职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深圳律师,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辩护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官、检察官离任后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其他禁止事项。
第七条【报告制度】
律师事务所聘用具有法院、检察工作经历的人员,应当及时向市律师协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辞职情况】
本条例所称辞职深圳律师,包括退休、辞职、解聘、解聘、调动、解聘等。
第九条【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