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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事务 深圳龙华劳动仲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5 10:13

劳资纠纷案件

原告李。

为公司辩护。

原告李某与被告公司劳资纠纷案,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审理,现已开庭审理。

本案相关情况及判决结果如下:

一、加入日期:2000 年 12 月 25 日。

二、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自2011年11月4日至2015年9月1日。2011年3月20日,原告因业务重组,被告与深圳市爱谋超市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深圳市爱谋超市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

三、原告职务:副监事。

四、双方约定的薪资结构:2500元/月。

五、员工实际领取的工资: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72元。

六、员工加班时间:原告在被告办公室工作期间未提交加班初步证据,本院认为不存在加班。

七、社会保险申请:已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八、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日期:2012年5月24日。

九、员工工作年限:11年7个月。

十、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原告向被告发出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本院认为,原、被告与深圳市爱谋超市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后,于2011年3月20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曾就职于深圳市爱谋超市有限公司,自深圳市爱谋超市有限公司离职。

10一、 申请仲裁:2012 年 6 月 7 日。

十二、仲裁请求:

原告申请被告支付:1、2012年5月工资2554元深圳律师电话,追加赔偿2554元; 2、2010年5月25日至2012年5月24日支付加班费27745元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加班费27745元; 3、休息日加班费34351元,加班费34351元; 4、节假日加班费10900元,另加补偿10900元; 5、带薪年假工资26425元; 6、支付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6470元,外加赔偿金66470元;7、要求被告立即补缴原告2001年1月至2004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部门并按应付工资总额补足原告2004年7月至2012年5月的社会保险,补足原告2010年11月至2012年5月的住房公积金; 8、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原告办理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10三、仲裁结果:原告的仲裁申请被驳回。

10四、原告主张:1、责令被告支付2012年5月工资2554元,追加赔偿2554元; 2、责令被告人支付2012年5月25日至2012年5月24日期间加班费27745元深圳劳动仲裁律师,追加赔偿27745元; 3、判令被告人支付加班费34351元,并追加休息日赔偿金34351元;4、判令被告人支付节假日加班费10900元,追加赔偿费10900元;5、判令被告人支付年假工资26425元;6、判令被告人支付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6470元,并追加赔偿金人民币 66,470 元; 6月份的社会保险和原告2004年7月至2012年5月的社会保险,按照应付工资总额和原告2010年11月至2012年5月的住房公积金补缴; 8、责令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律师咨询,并为原告办理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

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11年3月20日,因被告业务重组,原、被告与深圳市爱谋超市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深圳市爱谋超市有限公司一般承担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原告与深圳市爱谋超市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日签订了无限期劳动合同,故原告应向深圳市爱谋超市有限公司主张劳动权益,并说明原告主张的理由被告人的权益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