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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同律师 关于黄恒燊投诉北京市某城律所刘某燕律师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7-28 10:04

向朝阳区司法局投诉,两名律师涉嫌虚假委托,2000万债权通过仲裁案转让给一家空壳公司,无法追回。

详情请看这篇文章:

大年三十收到朝阳区司法局的回信。以下为回复全文。下一步将很快进行。最近,很多律师朋友都对我发的这个案子加了评论。从目前回答的内容来看,律师朋友们从回答中看到了哪些问题,您将如何处理?

首先提醒:文中北京某司总经理刘某利是之前欠黄恒深2000万的原债务人。

黄恒深:

我局已收到您诉状中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市律师事务所)刘某彦律师提出的申诉,现答复如下:

1、关于诉状中反映的诉状深圳律师所,刘某燕律师“冒充黄恒的名义,未经黄恒委托,于2017年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案号:沉X2017****),将黄恒的2000万元债权从北京墨斯公司转让给非经营性空壳公司深圳墨斯,让真债务人逃债,可能涉嫌犯罪“”黄恒申 已说明刘某燕和黄律师从未受委托代理本仲裁案,请查明刘某燕律师是否经过黄恒申本人授权或公证。损失,司法局有义务调查犯罪是否构成犯罪,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调查刘默背后的目的uyan在本仲裁案中明显侵犯当事人利益,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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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投诉反映的问题,我局对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燕进行了调查,某市某律师事务所表示,“2017年,北京某某公司总经理刘某利(律师亲属)刘某燕)关系)找本所刘某燕律师告知此案需要提交仲裁,并请刘某燕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恒申称黄恒申律师不在北京,很难直接见面,他通过电话与他沟通,告知刘恒申律师已委托冯某处理内地所有法律事务,刘某彦律师明确告知黄恒瑞委托人相关法律文件必须由黄恒本人签字(刘某燕律师也对仲裁申请表进行了点评,授权委托书等签字与黄恒签字对比) e在相关协议中,目视检查是相同的字体)……由于黄恒深不在北京,刘某燕律师接受了委托人的口头委托……考虑到与刘某燕的关系深圳律师电话,刘某燕律师未与相关方协商律师费的收取,目前我所还没有为此案收取律师费,”刘某燕律师说,“委托人通过电话和我沟通过,因为这三年来,手机已经更换了。 ,并且我没有存储该方的电话号码。接到你们局的调查通知后,我到电信营业厅当场询问,得知电信公司最多只保留电话通讯12个月。记录……我和当事人的通话时间都是在2019年12月之前,很遗憾现在无法找回……华南国深经2018]154号裁定书由我司授权代表冯某转发黄恒深。获奖后,黄恒深让冯某办理了执行手续,冯某向我提供了黄先生本人签署的《执行申请书》。我通过秘书将仲裁裁决原件交给了冯。这些通讯和文件表明,黄恒深的仲裁事项清楚,仲裁程序和结果完全认可。”“本案仲裁费由冯某所在的北京兴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经调查,2018年5月11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华南国中深萃[20181***裁决],裁定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谋思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黄恒申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裁定第二被申请人梁某荣对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裁定书称,申请人黄恒申的代理律师为北京阿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和北京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彦。 2020年,黄恒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华南国中审来[2018]1号**裁决。立案日期为2020年1月9日,案号为(2020****

经调查深圳律师,2018年5月11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华南国际仲裁裁决书第2018号***,裁定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墨斯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债务。给申请人黄恒深2000万元加利息;裁定第二被申请人梁某荣对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裁定书称,申请黄恒申入院的律师为北京阿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和北京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彦。 2020年,黄恒申不服华南国仲[2018]1**1号裁定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时间为2020年1月9日,案号为(2020)粤03智1**1号**),被执行人为深圳市谋思科技有限公司。某市派出所将委托人黄恒深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提交我局。委托事项为与深圳市谋思科技有限公司、梁某荣的合同纠纷,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1、提出、认可、变更、放弃、撤回仲裁请求;2、@ >根据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员的选择;3、参与听证,陈述事实和机构意见,并参与调查、质证活动;4、接受调解与和解;< @5、代收、签署、提交各类法律文件;6、代为发起财产保全打印上述信息,委托书委托人刘某燕的身份信息填写手。签字处有受托人黄恒深的手写签名,日期为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