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纠纷两起
(注:为便于阅读,以下案例稍作改编)
案例一:与A公司的劳资纠纷
[参考案例]
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3588、3838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历史]
2019年10月8日,A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A公司在试用期内聘用A为员工,为期2个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工资1万元+岗位补贴1万元,按月发放,次月15日发放工资。但是A加入A公司后,A公司没有给他任何劳动报酬。
2019年11月26日,A公司B人给A发微信:“A先生,你的辞职申请还没发给我”,A没有回复。
2020 年 1 月 8 日深圳劳动律师,A 给 B 发信息:“公司无故解雇了我,你什么时候给我发工资?” B回答:“你的辞职手续还没有办完。” A回复:“这是公司单方面开除我,不是我辞职。自从我10月8日加入公司以来,我把自己的车带进了公司。每月约定的2.支付8万工资和业务费用代表我,它还没有寄给我。”
2020年1月10日,A向A公司发出《强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因A公司未依法为A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因此扣除了A公司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工资、加班费和无缘无故的商业服务。预付费用等,A将从即日起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
2020年1月17日,A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
1.支付89471.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1月10日正常工作时间26元;
2.支付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00元;
3.违法试用期赔偿5.6万元;
4.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31日工作日加班工资24元1.38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28元7.36元;
5.支付2019年年假工资7724.13元;
6.按照A的工资标准,缴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的社会保险(以社保代办为准);
7.支付律师费8000元;
8.为执行工作支付X 683元的业务报销费用。
2020年4月10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
一、某公司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支付32795元;
二、甲公司因甲解除劳动合同支付1万元经济补偿金;
三、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30日,A公司支付A加班工资1092元;
四、A公司支付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839元;
五、A公司支付A律师费2159元;
六、A 的其他仲裁请求被驳回。
(注:仲裁委员会不支持A提出的“缴纳社保”和“支付报销费用”的请求)
A公司和A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1.本案双方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只规定了试用期,未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故不设立试用期, term 是劳动合同的期限。本案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非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情形,甲要求赔偿非法约定的试用期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A声称自己的月薪是2.80,000,但没有证据证明,所以不予受理。本院认定其工资为2万元/月。
3.关于A辞职的时间,双方意见不一,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 A公司B人于2019年11月26日通过微信向A提出辞职申请,A在2019年11月26日前有钉钉考勤记录,此后无考勤记录。综上所述,本院认定A于2019年11月26日辞职深圳律师在线咨询,A公司应支付A工资32795元(2万元÷23天×18天+2万元÷21天×18天)。
4.甲公司欠甲的劳动报酬属实,甲通过《强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向甲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元(2万元÷2).
5.关于加班工资,A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他在非工作时间工作。虽然A公司声称加班必须提前报告,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依法采纳了A的加班请求。 A公司2019年10月27日休息日、2019年10月30日休息日加班费920元(2万元÷21.75天÷8小时/天×4小时×2次)加班费172元(2万元÷21.75天÷8小时/天×1小时×1.5次),共计10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