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易美锦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圆了人民的梦想。新中国几代法学家。草案由总则、财产权、合同、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及附件七部分组成。它们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每一版的内容都有很多亮点。侵权责任版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网络侵权处理机制,呈现七大亮点:
一是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权利人转发通知的义务网络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通过圆新中国几代法学家梦想,增加反通知规定,优化通知删除制度(第1195条第1、2款);
二是明确平台可根据不同类型的服务采取必要措施,为云计算、小程序等新型网络侵权行为留有余地(第1195条第2款);
三是明确权利人对错误通知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打击恶意投诉(第1195条第3款);
第四,增加了要求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在通知、声明中提供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有利于降低提交虚假证据材料的风险(第1195条第1款、第 1196 条第 1 款);
第五,增加网络用户的反通知声明权,以对抗权利人的通知权,为被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第1196条);
六、优化《电子商务法》15天等待期,改为“在合理期限内”,有利于法院根据案件不同情况综合判断(第 1196 条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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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将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主观要件的“知道”明确界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第1197条) .
对于网络侵权处理程序,相关法律法规略有不同:《侵权责任法》采用“通知-删除”程序; ”)采取“通知-删除-转移-通知-反通知-恢复”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采用了“通知——采取必要措施(“转让通知”)——反通知——第二次转让通知——(十五日内无回应)恢复”程序;侵权责任按各公司董事编制,最终优化为“通知-转让通知(采取必要措施)-反通知-二次转让通知-(合理期限内无回应)”恢复程序。网络侵权处理机制详细流程图如下:
条款的具体解释和比较如下:
一、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权利人转发通知的义务,优化了侵权责任法中的通知删除制度,增加了反通知规定。
网络侵权的“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制度起源于美国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我国的版权相关立法是第一个引入这一制度的。只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后来扩展到个人侵权领域,最后通过侵权责任法扩展到整个民事侵权领域。该规则的初衷是考虑到网络服务提供者难以对大量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事前审查,且不知道用户存在侵权行为。因此,采用“通知-删除”制度[1]来鼓励互联网创新,同时提供权利。提供便捷的诉讼之外的侵权处理机制。
2006年颁布的《传播权条例》借鉴了DMCA的相关规定,也对反通知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债务纠纷咨询,明确了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的通知向受害人提供者应按照“通知-删除-转移-通知-反通知-恢复”程序[2],《通信权条例》仍保留这一流程机制进行网络侵权处理2013年修订时,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建立了“通知-删除”制度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但没有纳入“转让通知-反通知-恢复”流程《通信权条例》的设计。第三十六条 网络侵权的处理,只有“通知-删除”程序,没有“反通知”程序。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个人权益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包括“反通知”程序(详见附表一)。
本次《侵权责任汇编》完善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优化了“通知-移送通知(采取必要措施)-反通知-二次移送”的网络侵权投诉处理设计。通知-恢复”过程。不仅将侵权责任法中“被侵权人”的表述修改为“权利人”,还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发通知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当及时转发通知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用户对扩大部分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详见附表二)。
值得一提的是,该规定将初审稿中的“转发通知前采取必要措施”优化为“转发通知后采取必要措施”,符合目前大部分网络平台的做法。 此次侵权责任编辑明确了将转发重大平台网络侵权通知作为法定转发通知义务的做法,认可转发通知的价值和意义,为维护平台生态预留空间。不仅有利于平台推动完善依法处理网络侵权投诉的内部治理规则,也有利于权利人和网络用户权利的救济和平衡,建立健全网络侵权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网络侵权投诉更加科学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