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案例

当前位置:主页 > 律师事务所案例 >

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欠条的性质属于民
发布时间:2019-12-06 10:19

吕布和其爱人貂蝉因为性格不和准备离婚,除了共同财产的分割之外,2014年貂蝉要给他的干妈买金项链、金戒指和金耳环首饰,庆祝他干妈的60大寿,一共花了3万余元。当时吕布不同意花这笔钱,貂蝉就给吕布打了一份3万元的欠条,说这钱算是借吕布的。现在貂蝉又主张他花的这笔钱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欠条是无效的。

那么问题来了

对于夫妻两人之间的欠条,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之间关于借条的约定无效,因为欠条的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3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借出的3万元应有夫妻两人共同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之间关于欠条的约定有效,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欠条的性质属于民法上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因此离婚时应按照约定处理。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欠条的效力应为有效,离婚时应按照约定处理。主要有三个理由:

第一,本案涉及的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也有规定:(1)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本案中,貂蝉给其干妈买东西所花的3万元其性质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明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夫妻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法律制度。这里指的财产权利,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将来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等。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貂蝉给吕布打的3万元欠条,涉及的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时间、范围、方式都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