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致:深圳市华洋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大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华洋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第二届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本所律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华洋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阅。本所及其律师假定本所提供的原件、复印件、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和口头证言是真实的深圳律师网,要求准确、完整,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真实,相关复印件、复印件等材料与原材料一致。
本所及其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规则》的有关规定。 《商号证券合法业务》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在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诚实信用的原则,并进行了充分的核实和核实深圳律师网,确保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无误。真实、准确、完整。结论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有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这些议案所表达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未经交易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商业标准、职业道德和勤勉尽责,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召集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唐崇武主持会议。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通知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在万维网发布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巨潮资讯网,2019 年 3 月 8 日。),决定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上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召开地点、时间、召集人、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等股东大会章程。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的形式通知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公告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实时会议
现场会议于2019年3月25日(周一)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石华路盈富大厦4楼会议室召开省。
2.在线投票
网上投票时间为: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3月25日9:30-11:30和13:00-15:00;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 2019年3月24日15:00至2019年3月25日15:00。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关内容一致深圳离婚律师,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关联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