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亿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机场综合开发公司合作建设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安亿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安亿新贸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建设路39号东方广场2105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机场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路赛格科技产业园3栋7楼B座
委托代理人:童欣、陆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000元;等等。同日,双方签署了《深圳机场综合开发区集资开发合同》,约定:安亿公司同意按照《深圳机场综合开发》中约定的金额向机场公司支付土地开发费。区集资发展招投标方案》。时间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总额的50%,余款自一期施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0日内全额支付的项目。规划用地面积与桩实测面积不符时,按实测面积计算土地开发费。机场公司负责区域内土地利用规划、三通一平、公共设施建设;负责项目的审图和施工工作,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负责商品房销售的审批;负责办理项目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的法定产权证;负责项目房地产销售后的物业管理工作。安亿公司负责及时向机场公司支付土地开发费;负责承担项目从立项、建设申请、设计到销售的所有资金、税收和政府规定的费用;质量保证良好以上;负责提供按规定办理建设申请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及其他条件,按照机场公司的发展规划投入充足的资金,完成开发建设。机场公司为安亿公司的建设设立了专户。在建设过程中深圳房产律师,进出资金必须通过该账户,以便机场公司对安易公司的建设进度进行监督。机场公司必须派员定期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参与隐蔽工程、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的验收工作,监督安亿公司的现场管理。安亿公司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督,以保护业主的利益。机场公司按工程建设设计面积按每平方米80元固定收益,自单项施工许可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支付,至收全建筑面积为止。安亿公司享有除机场公司分享的利润外的所有利润。
由于机场公司未能及时办理各项手续,安亿公司未能如期完成开发建设任务。机场公司自行承担责任,安亿公司可要求延长建设工期。因机场公司原因导致项目停工或商品房无法出售的深圳律师服务深圳律师招聘,由机场公司承担责任。安易公司可以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机场公司应退还安亿公司的出资,并赔偿安亿公司25%的出资损失。公司(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归机场公司所有)。因安亿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开发费余额并完成开发建设任务,机场公司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安亿公司无权要求退还土地开发费。缴纳的土地开发费和投入的建设资金。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将免费归还给机场公司。安亿公司未按期完成空港公司开发项目的,空港公司有权无偿收回该项目的剩余土地和在建工程,其产权归空港公司所有。索取任何费用的权利。机场公司发出建设申请的书面通知后,
合同签订后,安亿公司向机场公司支付了首期土地开发费人民币2130万元,并在这三块土地上投入资金开发建设商业楼宇。AX28-3地块有两栋八层住宅深圳房产律师,其中1号楼一楼尚未完工,2号楼已封顶,1995年1月停止施工。人工开挖桩工程已完成,停工时间为1995年9月。AX25-2土地上已建成一栋八层住宅楼,竣工时间为1996年11月。另一住宅的人工挖孔桩工程与住宅楼相邻的建筑已竣工,停工时间为1995年。2009年3月,
还查明:1992年7月17日,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下发的《机场公司集资开发土地批复》中写道:“同意贵公司将资金用于——提高开发北部和西部地区的土地,可以采取招标原则,价格最高者中标,国内招标单位必须是在深圳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安亿公司是参与竞标的18家开发公司之一。经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牵头的深圳空港综合开发区集资发展方案联席审议会议通过。1994年5月18日,机场公司签订《s 筹款和发展。所有参与募投发展的境内主体均可视为募投发展的一方。深圳市无房地产开发权的企业参与集资开发的,可向我局申请发展个体房地产经营权。” 1997年7月,安亿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安亿公司与机场公司签订的《深圳机场综合开发区集资开发合同》深圳房产律师,因安亿公司不具备资质空港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时未取得合同。土地使用权,双方均无主体资格,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合同自订立之日起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机场公司一直隐瞒真相,拒绝提供相关重要信息,使安亿公司在受骗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因此,合同无效的责任应由机场公司承担。因此,法院请求法院裁定《深圳机场综合开发区集资开发合同》为无效合同,机场公司应退还土地开发费及安亿公司投入的全部资金共计83,573,912元及相应利息。1998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