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律师咨询 论《民法典》第406条对离婚时分割抵押房产的影响[深圳专业离婚律师]民法406条对离婚期间抵押财产分割的影响[深圳专业离婚律师]民法406条对离婚时抵押财产分割的影响唐建义【摘要】2021年1月1日新《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原有的法律规定也得到了部分完善,本文要与大家探讨的《民法典》第406条就是其中之一。 《民法典》第 406 条对抵押物权的转让作出了新的规定,并立法承认抵押权的追溯力。虽然本文并非针对离婚时的房产分割,但我们知道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本身与产权登记公示制度密切相关。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笔者结合民法第406条执行情况,结合本人办理的案件,分析适用上述条款在离婚中的必要性及适用注意事项。
【关键词】抵押的追溯力;财产登记公示;抵押;夫妻法定财产制度;
一、民法典施行前离婚期间抵押财产分割处理办法
笔者以林诉宋离婚纠纷案为例,说明民法典施行前离婚时分割抵押财产的实际处理规则。A起诉B,请求法院确认某位于东莞的房产应为经公证的《婚姻财产协议》所有。林上诉后,该案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由提交人代理二审。经笔者代理,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在实践中,法院对抵押财产离婚所涉抵押权人的利益存在不同看法。但笔者也注意到,根据律师的统计,在上述类似案件中,法院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自己姓名的请求。以下申诉比例高达86.83%。尽管批准率如此之高,但在统计的案例中,除了“99家银行按揭贷款全部支付”和“1名原告被列为抵押银行”的案例。支持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一次性偿还剩余的银行抵押贷款”和“经抵押权人银行同意支持的庭外案件”,可以单方面申请财产转让登记。当事人、其他任何情况下,均无法直接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如果是这样的结果,很显然,林某的诉讼目的就达不到了。因此,笔者首先向二审法院申请将银行作为本案的第三人。遗憾的是,法院以不应将家庭案件列为第三人为由不同意追加,并解释可以发函征求抵押权人的意见。
最后,基于本案贷款金额较小的情况,笔者建议A先生一次性将剩余的贷款还清给法院。在征得A先生同意后,提交人先后向抵押权人发出律师函,要求抵押权人作出相关承诺。人民法务部担心B不同意回复,称一切以法院要求为准,如果法院要求他配合,他可以配合。在获得上述答复的录音证据后,笔者多次联系二审法院。经过庭前多次沟通后,法官在二审期间主持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法官向B解释,基于利益平衡,B最终同意调解,案件取得阶段性胜利。但是,由于A之前对B失去了信任,如果A先一次性还清剩余的贷款,他担心B会擅自转移抵押贷款。选择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后,提交人与执行法官沟通,先将财产查封。扣押后,剩余的贷款由A先生一次性还给银行。最终,本案财产以A先生的名义顺利办理。
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此类案件除了原告提出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并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外,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如果剩余贷款数额巨大(注:笔者也曾处理过一个,最终被法院劝撤诉)或抵押权人不同意,离婚时财产难以分割,会损害请求分居一方的财产权益,不利于解决离婚纠纷。并引发更多的矛盾。 《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会给上述案件带来希望吗?笔者以即将实施的《民法典》406条为契机,探讨上述案件可能出现的转折点,并提出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深圳离婚律师#深圳专业律师#深圳婚姻家庭律师#深圳诉讼离婚#深圳律师#
二、离婚案件中适用民法第406条分割抵押财产的理由总结
我国民法中抵押物的转让规则先后经历了《担保法》第49条、《物权法》第191条,现在《民法典》第406条对上述内容进行了修改转移规则。上述修改将对离婚时抵押财产的分割产生诸多影响。我们以抵押物的分割为例,讨论在实践中因抵押权的存在而无法处理抵押物分割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