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1995年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 1 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充分发挥律师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本条例是根据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律师的职责是通过处理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
第四条律师执业深圳律师事务深圳律师事务,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或威胁其合法行使权利。
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辩护发言或者陈述,除危害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发言外,不予追究。
第五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依法纳税。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登记
第七条 取得律师资格,须经国家司法考试或考试,经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经批准后批准。器官。
第八条下列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必须申领律师执业证书。
(一)取得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一年,要求以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
(二)取得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一年,在高等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工作,要求从事律师工作作为一部分- 时间律师。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不能作为律师独立执业。
第九条取得国家律师资格的港澳台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执业申请,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执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和律师执业证书后,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执业通知书。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执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并向市律师协会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申请登记的,应当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录申请表;
(二)批准通知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三)律师资格证书;
(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全职或兼职律师工作所需的证明;
(六)申请执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市司法行政机关每年会同市律师协会对执业律师进行年度审核和登记。律师在申请年审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年审注册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年度工作总结;
(四)纳税及缴纳年审费、注册费、会员费证明;
(五)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文件。
以上文件如遗漏,应自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齐律师,否则不予年审和注册。
第十四条 律师因停业、解聘、调离等原因不能执业的,应当在市律师协会注销,并将律师执业证书交回市司法行政部门。 拒不退还的,市律师协会将取消注册。
第十五条律师名录的登记、更换、注销,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在指定报刊上共同公告。
第三章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机构,受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律所的形式分为公司律所、合伙律所和个体律所。
一名律师只能在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八条设立法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的执业律师三人以上;
(二)有事业建立;
(三)有自己的名字和固定的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