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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审判员、二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发布时间:2021-08-28 18:49

恳求词

尊敬的主审法官和法官:

本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亲属委托,经被告人同意,委托本人担任强奸案二审辩护人,为其辩护。开庭前,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案件材料,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我下面的辩护陈述能在法庭上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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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一般辩护意见是,被告人a一审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判处被告人a无罪。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只列出了公安调查笔录。根本没有说明证明问题。被告人a一审被认定强奸的事实是什么清楚?没有参与。一审确认证据真实,但未确认证据确实充分。从这些证据可以证明,确实没有提到证据。从一审法院的认定也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对其认定有所保留,一审法院实际上认为本案证据并不充分。但判决仍然基于强奸。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和其他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行为。由此可见,构成强奸罪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法定条件。一是发生性关系,二是违背女性意愿,三是使用暴力威胁。判断性关系是否违背了女性的意愿,应根据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时的环境、女性的性格、本性、性交后的心理态度、以及应报告案件的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首先,在是否存在性关系的情况下1、本案对于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存在性关系证据不足。从出示的证据来看,只有被害人自己的供述,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B(受害者的前男友)和 c(受害者的母亲)说,电话线中的证据实际上是在传达受害者所说的话。两人无法证明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2、d 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如果合法,只能证明被害人的胎膜破裂,不能证明是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所致。应该是因为导致*膜破裂的情况有很多,而不仅仅是发生性行为。而且,这份诊断证明没有门诊和住院编号,真实性值得怀疑。此外,该证明并没有证明受害者膜破裂的形成时间以及它是如何导致膜破裂的。 3、根据受害人的说法,如果被告a的阴茎已经插入受害人阴道两三分钟,那么被告和受害人的生殖器应该是有分泌物的。作为公诉人,应及时收集分泌物,并通过被告人进行DNA检测,识别分泌物和残留物。完全可以通过物证得出是否存在性关系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认为证据充分、令人信服。然而,控方并没有这样的证据。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关于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发生性关系的证据尚不明确。一审法院认定其明显错误。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其次,在本案中,没有违反女性的意愿,并使用了暴力威胁。本案均不具备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中的暴力手段。它是指不法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施加有形力量的手段,即直接殴打、捆绑、堵嘴或卡在被害人身上。颈部、下压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女性不敢反抗。公诉人没有证据或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使用了这种暴力手段。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应联合说明:应结合双方关系、发生性行为的情节和情节,女方的态度如何事件发生后,在什么情况下,等等。经过仔细审查和彻底分析事实和情况后,这并不违背妇女的意愿。那些半推半功的人不能被视为强奸。 “半推半刚”是指女性对男性性交的态度暧昧,既有不同意“推”,也有同意“刚”。被告在女性犹豫和心理冲突时进行性行为。一般情况下,女性的抗拒感并不强。胁迫等手段明显不符合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特征,一般不应作为强奸罪处理。结合本案:1、公议方指控受害人反抗,被告强行将其抱进酒店房间。公诉人提供的视听资料显示,被告人将其抬高,但并不能证明其违反了被告人的意愿。

因为如果受害者真的想反抗,是不愿意的。受害者可以寻求帮助,因为酒店是公共场所,并不是没有其他人在场。但受害者没有喊叫。 2、a 将受害人抱上楼的行为并非强奸罪所要求的暴力行为。强奸罪所要求的暴力是无法抗拒或抗拒的。因为这里被告将受害人抬上楼几分钟,然后被告下楼出去了几分钟。这也可以从受害人的供述中得到证实。被告下楼的证据文件中的视频也显示了这一点。这个证据正好证实了受害人并没有勉强上楼。跟后来发生的事情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实在不情愿,被告人完全可以在楼下走开。但受害者并没有离开。作为一个正常的女人,如果你不想和一个人发生性关系,没有人会等着别人来强奸自己。 3、根据受害人供述,被告人在与受害人发生关系时携带避孕套,扇了受害人耳光。然后就没有避孕套了,在卷中的材料中也没有显示避孕套中残留物的鉴定。因此,如果受害者所说的是真的,那么被告在强奸受害者时将无法戴安全套。那么如果受害者说是真的,那么受害者的阴道里应该有更多的残留物。那么如果被害人说是真的,那么被告人就打被害人一巴掌,被害人脸上会有软组织受伤,但都没有。如果上诉人真的想强奸被害人,被害人可以在酒店打电话求助。因为酒店来来往往的人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