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背景下律师服务创新发展的需要,引导律师合理、公平、有序地收取费用,保护合法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我省律师法律体系。社会形象,为促进我省律师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收费范围、收费原则和方法
第一条 当事人有法律服务需要,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深圳交通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二条 律师服务费范围原则上分为:
1、民事诉讼代理事务(包括仲裁案件代理事务、依法设立的各类调解机构的调解案件代理事务,下同);
2、行政诉讼代理事务(包括行政复议代理事务、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事务,下同);
3、刑事诉讼辩护(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和代理事务(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上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监督、刑满释放后的罚款)刑事判决生效)当事人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代理事务,如执行、没收财产等);
4、当事人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和特约法律顾问事务;
5、其他类型的非诉讼专项代理或办事。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的收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合理,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律师服务费根据具体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办理时间长短、拟办理的律师人数、律师执业经验和办案能力的差异等而定。
律师自愿平等协商,公平合理确定收费方式和金额。2、律师事务所收费原则。
律师服务费的方式和金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相应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按照约定收取律师收费标准,并如实开具律师服务费发票。不得向客户收取律师费。
第四条 律师服务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取: 1、 计件收费;
2、按小时收费;
3、按照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程序,分阶段征收
费用;
4、根据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纠纷数量,刑事诉讼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控犯罪的涉案金额,以及非诉讼专项事务涉案金额的一定比例;
5、风险收费;
6、委托人和律师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上述收费方式,在同一法律事务处理的不同阶段,可以选择相同的方式,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
第五条 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办理公益性和政策性法律事务,承办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第 2 章 每种充电方式的充电指南
第六条 本指引第二条所列律师服务费范围内的事项律师收费标准,可选择本指引第四条所列收费方式。
第七条 不涉及财产利益的法律事务,一般是可选的。
律师费按件计费、按小时计费或根据不同的诉讼程序分阶段收取。
第八条 采用计件计件的,一般法律事务可以在每件1万元至10万元的范围内收取律师服务费。
1、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以及自然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可按年计件收费,每年5万元至50万元不等。如遇特殊事项,最高限额没有限制,律师可以与委托人协商。代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个人)参与诉讼、仲裁、调解及重大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如按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另行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将与委托人协商单独的费用。
2、专项法律顾问、法律风险评估或论证、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法律培训等,如不涉及财产,可按案收费,每案2万元至40万元不等.
3、立法研究、起草或修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课题研究、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可按件收费,10万/件——
50万元。
4、投融资、上市、并购、重组、改制、破产清算、公司设立、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股权及债权债务转让等。可以按件收费,10万/件——100万元。
5、代写、起草、审阅、修改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律师函、律师证人、代为陈述、参加谈判、会议、主持调解等,费用可按每箱收费,每箱5000元至10万元不等。
非诉讼类特殊法律事务涉及财产权益的,可参照本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收费比例酌情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