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证券法律服务律师收费办法》第一条是为了规范深圳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深圳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健康发展。《行政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收费指引适用于在广东省司法厅注册并位于深圳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收取律师服务费。证券法律业务不低于20万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上市公司增持或者配股出具法律意见书,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30万元。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40万元。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收购上市公司及重大收购、出售、置换资产出具法律意见书,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30万元。 .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40万元。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收购上市公司及重大收购、出售、置换资产出具法律意见书,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30万元。 .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40万元。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收购上市公司及重大收购、出售、置换资产出具法律意见书,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30万元。 .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并申请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50万元。 .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深圳律师收费,为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深圳律师收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40万元。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改革出具法律意见书,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20万元。第十一条 上述第三条至第十条所称的律师服务费,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服务合同分期收取;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签订一揽子服务合同,约定整体收费标准,分阶段收费;如果工作时间过长,律师事务所可以要求委托人增加费用深圳劳动律师,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出具法律意见书,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10万元。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设立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的变更出具法律意见书,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见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证券法律业务收取不少于1万元的律师服务费,但律师事务所也提供法律服务。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明确约定此项业务费用的深圳刑事律师,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基金管理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拟任董事申请任职资格出具法律意见书。每份法律意见书的律师服务费不得低于2万元。但如果该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基金管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深圳律师收费,该业务的费用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被中国证监会调查的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关法律服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除外)。法律服务费每人每件不低于5万元。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委托人提供其他证券法律服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本指引规定的收费价格竞争、招揽业务的,由深圳市律师协会查处。第二十条 本收费办法由深圳市律师协会发布和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收费指南自2005年起实施 为委托人提供其他证券法律服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本指引规定的收费价格竞争、招揽业务的,由深圳市律师协会查处。第二十条 本收费办法由深圳市律师协会发布和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收费指南自2005年起实施 为委托人提供其他证券法律服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本指引规定的收费价格竞争、招揽业务的,由深圳市律师协会查处。第二十条 本收费办法由深圳市律师协会发布和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收费指南自2005年起实施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本指引规定的收费价格竞争、招揽业务的,由深圳市律师协会查处。第二十条 本收费办法由深圳市律师协会发布和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收费指南自2005年起实施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本指引规定的收费价格竞争、招揽业务的,由深圳市律师协会查处。第二十条 本收费办法由深圳市律师协会发布和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收费指南自2005年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