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1.问:高温津贴的依据是什么?
深圳劳动争议律师: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11)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每年 6 月 10 月至 10 月,如果工人在露天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 33°C 以下(不包括 33°C),用人单位应向工人支付工资每月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津贴的依据。
2.问: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是什么?
深圳劳动争议律师: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13条第1款和《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3条联合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岳人社发(2012)117))可以看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高温津贴:
(1)每年六月到十月在户外工作;
(2)每年6-10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用人单位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C以下(不含33°C)。
3.Q:2021年高温,最新的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他们需要在一年中的哪些月份获得报酬?
深圳市劳动争议律师: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广东省人民社会条例(2021)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高温津贴如需按规定按天数折算,为每人每天13.8元(原标准为每人每人13.8元天)。每天人次6.9元)。
自2012年6月1日起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2012]118号)同时废止。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律师事务,高温津贴于每年6月至10月按月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劳动者。 .
4.问: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员工当月实际工作和从事高温工作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深圳劳动争议律师:根据《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高温津贴可按工人当月实际参加并从事高温工作的天数折算:
(1)因事假或旷工不提供劳动力;
(2)就医期间因工伤停工接受工伤医疗、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家庭在不提供劳动力的情况下计划休假等;
(3)工人的其他个人原因高温工作缺勤。
此外,根据《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于临时安排在33℃以上工作场所或露天工作的劳动者,以及部分-被安排从事高温工作的时间工人。工人和雇主还可以根据从事高温工作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5.Q:热力津贴包括在工资里吗?
深圳市劳动争议律师:根据《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最低工资不包括高温津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工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同时,除高温津贴外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取暖费除了工资外,还要支付给工人。
6.问:特殊工作时间的工人可以享受高温津贴吗?
深圳市劳动争议律师:根据《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七条,对实行不定期工作制或者综合工时制的高温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还有每月全额高温津贴。
7.Q:提供的清凉饮料可以用来支付高温津贴吗?
深圳劳动争议律师:没有,《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作为高温津贴。”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冷饮,也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另一项法律义务。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罚款不到 100 美元。
8.问: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的时效如何计算?
深圳市劳动争议律师: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指南》(深中法发[2015]13号)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温度津贴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限自支付当月工资之日起按月计算。例如,6 月的高温津贴在 7 月 7 日同时发放,而 6 月的工资没有发放,工人应该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时效期限为 7 月 7 日起一年。
9.问: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高温津贴,劳动者如何维权?
深圳市劳动争议律师:《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13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发;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经调查属实的,由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并给予补发。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关于高温津贴的支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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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