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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律师 在深圳,当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时,律师费可以由公司承担
发布时间:2022-03-08 09:03

最近在总结劳资纠纷时,发现了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我什至觉得某个城市对劳动者很友好。这个城市就是深圳。很多人都知道,在一些诉讼中,可以向对方索赔律师费,最终法院会决定让败诉方承担,但这些诉讼不包括劳资纠纷。但是,在深圳,有一条神奇的规定,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取法律费用,解决劳动争议。

我觉得今天这个案子比较特别。深圳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在深圳进行,但仲裁后的诉讼不在深圳,是否仍可沿用该规定?

【案例总结】

张晓梅2007年1月加入AA营销公司,2008年5月29日与AA营销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5月29日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工作至2014年12月5日。此后一直处于待岗状态,AA营销公司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向张晓梅支付待岗工资。

2017年9月12日,AA营销公司向张晓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为你在工作中存在以下严重违纪行为:”员工手册V1.@ > 0”在“违反劳动纪律受到书面警告,再犯错误受到书面警告”...我公司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9月15日, 2017年……”双方劳动合同因此解除。

AA营销公司称,张晓梅在公司于2017年9月4日通知入职培训后,无任何理由参加在职培训,构成旷工,故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签订合同。

日期为2017年9月8日的《纪律警告信》内容为:“你在上班时(2017年9月8日),当日在岗时间违反了公司的待岗管理规定3.1.@> 3:……未按时报到或未按照公司工作安排履行职责的,按旷工处理……”

这位张晓梅对此不以为然,称自己2017年8月25日收到AA营销公司的培训通知,2017年9月4日参加了培训,但没有收到AA营销公司出具的培训通知公司2017年9月4日培训通知,AA营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张晓梅辞职后,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AA营销公司应当向张晓梅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律师费深圳合同律师,驳回了张晓梅的其他仲裁诉讼请求。裁定书称:“申请人应为本案支付律师费5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AA营销公司应承担的律师费为: 1620元,按胜率计算。元[39045(裁定支持的金额)÷120494(请求支持的金额)×5000元]”。AA营销公司不服裁定起诉法院,要求不支付赔偿和律师费。

【分析判断】

一、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被非法终止

AA营销公司上诉称,张晓梅在接到待岗培训通知后,未能如期参加待岗培训,按照公司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是AA营销公司提交的快递单上没有记录收件信息,不足以证明张小梅收到了公司2019年9月4日发出的待岗通知。因此深圳合同律师,她声称张小梅没有2019 年 9 月 8 日报告。因此,在职培训构成旷工深圳律师收费,这种说法缺乏依据。 AA营销公司非法解除与张晓梅的劳动关系,应向张晓梅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二、AA营销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张晓梅的律师费

《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由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本案中,张晓梅就劳动争议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律师收费标准,仲裁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作出裁决,并裁定AA营销公司应向张晓梅支付律师费1620元。劳动仲裁案件的费用。

AA营销公司不服,向北京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劳动仲裁和诉讼案件的律师费问题,北京没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因此,AA营销公司和张晓梅在律师费负担上存在问题。本案争议。 AA营销公司认为,《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是深圳的地方性法规,北京法院不应适用该规定,AA营销公司不应支付张晓梅的律师费。本次争议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