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
开发改造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律师收费标准律师收费标准,为客户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表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诉讼;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投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费用以市场调整价格为准。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在同一级别。
第七条政府收取律师服务费用,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行业长远发展。
第九条实行市场监管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客户协商律师服务费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点;
(三)客户的负担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声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的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如计件收费、按标的金额收费、按小时收费。
计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比例费用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每小时收费可能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获悉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收取风险代理费用,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社会保险福利或最低生活保障福利申请;
(三)要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养老金、救济金、工伤赔偿;
(四)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等
第十二条禁止在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集体诉讼案件中实行风险代理费。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实施风险代理收费,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或者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费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最高收费不高于费用合同约定目标金额的30%。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公开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支付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面变更收费项目或者增加收费金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法律票据。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表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备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需要提前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预估费用,经双方协商后签字确认。确需变更成本估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在结算与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的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为支付的费用清单和异地办案差旅费律师收费标准,以及有效证件。无法提供有效证书的部分,客户可以不付款。